赝品泛滥、鉴定失真,书画市场如何应对?

2020-04-23 zsdown520  596  收藏  管理
2006年中国艺术品市场风云不断、高潮迭起,然而繁荣的背后所隐藏的矛盾和危机也日益凸显,伪作赝品盛行即是其中之一。伪作赝品的盛行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侵害了艺术家的权益和购藏者的利益。有些书画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不得不站出来为自己的作品打假。一石激起千层浪,“史国良打假案”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再一次引发艺术市场中对“书画鉴定谁说了算?”“画家应不应该打假?”等问题的争议。

  

  鱼目混珠,扰乱市场

  

  实际上,书画作伪自古即有之。作伪者受利益驱使,仿制他人作品或窃换真迹或出售获利。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书画作假高潮,分别在宋、明和清末。可见,伪作赝品盛行早已成为中国书画市场中的一大顽症。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的逐渐繁荣,以利益为驱动的书画造假再次沉渣泛起,形成了中国书画造假的第四次高潮。综观中国近十几年来艺术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职业化、集团化的营运特点。书画市场中,因作品真伪问题而引发的争议乃至诉讼时有发生。其实,这些案例只能算是书画市场中大量伪作赝品的冰山之一角,类似的事件不计其数,没被揭露出来的还不知有多少。有的拍卖会上赝品所占比率高达50%,甚至达到满场拍假,而画廊、画店、书画摊点出售假画也是司空见惯。除作假画外,有的还对画家的画集进行造假,将伪作夹入伪画集内,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购藏者。甚至为了制造假象,还用电脑合成的方式制作作品所有人与画家合影的照片,有的还将伪作放在照片中。大量伪作赝品充斥于艺术市场,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书画的交易,无论是对艺术家、购藏者还是中介机构,都是一种伤害。对艺术家权益的侵犯和对购藏者利益的侵害自不必说,对中介机构来说,出售伪作在短时间内也许能够牟取暴利,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交易行为不仅会导致艺术市场的混乱,也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另外,“假作真时真亦假”,如果鱼目混珠、真赝不分,真品也会由于买家的犹疑而无法售出。中介机构只有树立自己的形象、信誉、品牌,争取和巩固收藏家队伍,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伪作赝品盛行也是阻碍中国艺术品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因素之一。前几年,国际拍卖业巨头之一的苏富比拍卖行就曾以中国书画作品真伪难辨为,由公开声明取消中国书画拍卖,这也为中国艺术市场敲响了一记警钟。不解决“假”的问题,如何向世界弘扬中国的民族文化,如何使中国的艺术市场品走向国际化?

  

  鉴定混乱,专家、画家、家属齐上阵

  

  按理说,出现在展览会、拍卖场上的书画作品应该都是经过专家层层把关才能呈现在公众面前,即使出现问题,也应该由相应的专家来指出。然而遗憾的是,往往对作品真伪提出质疑的并不是专家,而是画家或画家家属,这种现象不由得发人深思。而针对画家本人、画家亲属的打假、鉴定行为,公众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官方质量检测机构的真伪和质量检测标准,而在艺术市场中,还没有国家权威机构为艺术品的真伪及质量优劣负责。在权威鉴定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书画鉴定就会经常出现争议,这也就导致了专家、画家、家属齐上阵为作品真伪作鉴定的局面。姑且不论这些鉴定者们在鉴定方面的权威性如何,在没有监督机制的督导下,这三种鉴定群体都容易出现问题。

  俗话说的好,术业有专攻,中国书画艺术博大精深,正如画家不可能精通各种题材、风格,鉴定家们也都有各自擅长的领域,谁也不可能成为“通才”。书画鉴定可以说是一所上了学却永远毕不了业的学校,再高明的专家也有走眼的时候,这本不该求全责备。然而,当某些鉴定家们“利”字当头时,就顾不上自己擅长什么,只要造假者找上门来,一定数额的金钱就可以换到一张所谓的“鉴定证书”。而这一纸“鉴定证书”的费用,往往就成了造假必不可少的一项成本。这种“鉴定证书”与其所“鉴定”的赝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不仅成了作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为赝品的流通保驾护航。“鉴定证书”本是顺应市场需求才出现的,体现了市场的供求关系。但是,这些“专家”的“鉴定”以及各种“鉴定证书”却使得本就混乱的书画市场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而实际上,这些“专家”所侵害的不仅是市场和买家,久而久之,对自己的名誉也是一种损害。笔者在一次与某拍卖公司老总的交谈中,提及业界一位重量级的鉴定专家,这位老总直言不讳地说:“ххх鉴定的东西我们绝对不要!”看来,不仅是购藏者在看到这类鉴定证书时要多打几个问号,专家们在出具鉴定证书时也应慎重,不要做那种“短损人,长损己”的事。

  其实对作品真伪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书画家本人,但他们在打假活动中却屡屡受挫,如史国良的打假,非但没有奏效,还遭到北京轲尔多拍卖公司的“封杀”。而对于画家涉足鉴定的行为,也有人说,画家本人出于种种原因有时也会把真画说成假画,其鉴定结果也并非完全可信。诚然,有些书画家或者由于未出名之前作品稚嫩,或由于无偿赠送反而被卖,或为抬高作品价位,故意把真的说成是假的,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但仅是个别现象,绝不能代表书画家整体。不管怎么说,书画家出面打假或鉴定必定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从而影响到他们的书画创作。像吴冠中这样声名显赫的画家,为了打一场假画官司,费劲周折,最后虽然赢了,却耗费了3年时间,更何况一般画家呢?

  除专家、画家以外,一些已过世书画家的家属现在也经常出现在各种鉴定场合中。因为他们熟悉画家生前的生活、创作,对画家原作的接触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鉴定的权威性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其实针对家属鉴定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像吴作人夫人萧淑芳女士、黄胄夫人郑闻慧女士等,自身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对画家真迹的研究及各时期作品的熟悉和了解,绝非外人可比,她们的鉴定意见有较大的可信度。但并非所有的家属对画家作品都有所了解、研究,有的可能一窍不通。往往还是“利”字在作祟,在有偿鉴定的诱惑下,有些人不管自己对先人的作品有无研究,盲目“下海”,指鹿为马,听任别人摆布。因此,面对书画家家属的频频走穴、鉴定行为,藏家们也要擦亮眼睛,不要仅听一面之辞。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程序

  

  艺术市场中赝品泛滥、鉴定混乱的情况,归根结底是由市场不成熟、法规不完善造成的。解决这一顽症需要政府部门和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对于画廊、拍卖行等中介机构来说,首先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杜绝赝品。鉴定家们也要讲职业道德,重职业操守,不做违心鉴定。但仅仅依靠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和鉴定家们的职业道德来规范市场是不切实际的,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从政策法规入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引导艺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如我国现行《拍卖法》第五章第61条就拍品质量问题作出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保证上拍的作品全部是真迹。艺术品真伪辨别本就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有时候出于各种原因拍卖公司不可能对拍品百分百保真,这本也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人就在这一点上大做文章,钻政策法规漏洞,没有义务保真变成堂而皇之卖假。《拍卖法》没有及时修订不但没有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反而成为某些制假投机者的保护伞。像这样的条款就应该随着市场的发展予以修改,而不是成为制约市场趋于规范的因素。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应加大对艺术品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严打制假售假源头。在这一点上,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有些国家,一旦发现赝品,是作为欺诈罪来调查的。如上世纪90年代,纽约佳士得曾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出美国现代雕塑家卡特尔·阿列克山德罗的运动雕塑,一年多以后,这件作品被证实是赝品,经FBI侦破,赝品制造者被判刑数年,房产也被充公抵债。被称作“假画大师”的英国画家约翰·迈亚特也曾因伪造名家画作被判监禁1年,坐牢4个月。对制伪售假惩罚的严厉性也是国际艺术市场较为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目前在我国,对于普通商品制假售假的惩罚措施,能够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找到依据,但在艺术品市场中却没有相应的细节规定和明确的司法解释。而针对鉴定行业的混乱状况,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关艺术品鉴定法规,考核鉴定者的资质,明确鉴定者的鉴定范围,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做出努力,完善司法。

  另外,书画市场中伪作赝品盛行与艺术家销售渠道的不规范也有关系。在国外,艺术经销商是作为艺术家和购买者之间必不可少的媒介来服务的,所有出售的作品都会记录在案,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赝品的出现。艺术家一般不会直接参与销售,而由经纪人去为作品做代理、包装、营销等工作,即使出现纠纷,也可由经纪人去处理这些事务。而在国内,艺术市场的经纪人制度还没有建立,艺术家私下卖画的现象也很普遍。正是由于书画家经营渠道不公开,没有成交作品的记录档案,才致使造假者有恃无恐,随意剽窃作品,以假充真。其实对书画的真伪鉴定,照片、图录、画册等都只能作为旁证,最有效的最规范的应该是销售合同、出售作品的发票、作品的编号等等。因此,艺术家在出售作品时应该走正常的市场程序,通过代理商销售作品,对每件作品拍照、编号,这样在出现争议时,才能够拿出最具说服力的证据。而请一位经纪人为自己服务,虽然会分走一部分利润,但经纪人会承担除创作以外的大部分工作,使艺术家能够集中精力搞创作,再也不会出现艺术家奔忙打假的情况,从长远来看,对艺术家是有利的。而在所有这一切还没有实现之前,作为购藏者,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艺术鉴赏能力,提高眼力,不为低价所动,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交易,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购买伪作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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